是以债券为抵押品,进行短期资金拆借的借贷行为。书面定义为:“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卖给逆回购方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起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度向逆回购方返回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购买债券的融资行为”。回购成交后,相应债券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所有权还在正回购方手中,买方(逆回购方)得到的是债券的质押权,由中央结算公司进行质押冻结处理,买方不得在回购期内动用回购债券。也就是说这笔债券退出了二级市场流通环节,只能等回购交易到期,正回购方履行了资金本息还款义务以后,再由结算公司实施质押券解冻处理,这时质押券才能重新进入流通市场流通。